小區是城市治理的基礎單元。近年來,隨著業主法律意識的提高,對小區公共治理也提出了新要求。小區公共收益爭議等物業糾紛,暴露的是物業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企業操作不規范等問題。
同時,隨著物業服務越來越市場化,一個健全有序的服務市場的發展,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細化來支撐。針對小區公共收益等管理問題,一些地方改革出臺相關富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條例和規定,梳理這些探索舉措,我們或許可借鑒一二。
小區物業費該收多少,怎么收?這一直是業主關心的問題。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前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但提前收取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則依照約定執行。
不過,對于該收多少的問題,不同于多數城市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就取消了政府定價,無論前期還是后期都交由市場決定物業費。前期開發商是業主,通過招投標的形式進駐物業單位。后期業主委員會成立,如不滿前期物業公司的物業費用,可以請新的物業公司提供服務。
前期物業一直是業主們關心的焦點。很多業主認為開發商在選擇前期物業公司時必須公開招標,并限定一定的服務時間,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小區與前期物業的合同必須強制解除。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基本采納了上述建議。其中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該條例還提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分期建設的物業除外。期限未滿,如果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公共收益是個“香餑餑”,業主對此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但究竟如何公開,公開頻率如何?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對此進行了規范,他們規定,物業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物業服務經費收支、使用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成立業主委員會,由居民對小區實行自治管理,出發點雖好,但實際上也存在一定風險。如何監管業委會這個業主選出的“執行機構”,避免出現業委會“費力不討好”的尷尬?現行的居委會、物業、業委會分權而治的管理方式,還有待完善。
現實中,一些業主委員會期限屆滿前,經常出現突擊使用維修資金和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換屆選舉后原業主委員會及成員又不愿或拖延移交資料物品等問題,嚴重影響下一屆業主委員會工作開展。對此,《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就創設了業委會換屆改選過渡期制度。
上海市這一規定明確,在換屆改選小組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將其保管的資料、印章等物品移交到房管辦事處。同時,規定還對換屆改選期間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作了限制,除維持日常工作所需的職責外,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對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就物業維修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此外,鑒于部分小區業主委員會在籌備、成立伊始存在人選缺乏標準、人員素質不理想、日常運作不規范等問題,上海市還明確,在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房管辦事處等政府部門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和建設單位代表,加強政府對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的指導、監督,幫助業主把好業委會“人選關”。
針對當前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不正常和不規范的現象,上海市還明確,業主委員會不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應業主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隨著物業服務市場競爭越發充分,很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將“曬賬單”作為服務內容的“必選”。
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每一個季度都向業主公示一次賬單。具體做法是:前期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取得所有業主對經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授權,但業主也有權利不委托物業公司來進行經營。在萬科被授權的小區中,這種收益有多重分配形式,比如50%納入公共維修基金,另50%則補充到物業費上,用于公共服務。
如今,“互聯網+”已經不是個陌生的詞匯,“互聯網+”和物業搭檔,也讓小區物業賬本有了更便捷的公開渠道和平臺。
上海市閔行區一小區“物業云平臺”,就是借助互聯網,業委會、物業企業綁定身份后,可以通過手機、電腦等設備實時查看小區停車費、廣告費等公共收益情況。同時,如果業主設置手機繳費提醒,只需掃一掃便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在線支付物業費。交費后,稅控開票軟件及時開具發票并將數據上傳云端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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