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許多城市小區業主房子失竊的事件屢屢發生,且呈上升趨勢,許多案件都是在物業公司保安人員的眼皮底下發生的。然而業主失竊,到底由誰負責,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物業公司和廣大業主。物業公司該不該賠償,各方都有自己的說法。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的現象是:業主一旦發現家中被盜,就不分清紅皂白找物業公司。那么是什么原因使業主會產生觀點呢?所以分析這個問題應從業主的心理、物業公司的職責、物業合同的約定、國家法律文件的規定及案件的性質等方面來分析。而且還應因地,因時,因人,因公司而定。下面我們分別從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分析業主失盜物業該不該賠:
一,業主錯誤的心理,業主的麻痹,自防意識較差是造成失盜的主要原因
按照業主的心理來看,業主錯誤的認為:物業公司收了物業費,且其中物業費包含了一項“保安費”,所以物業公司就必須承擔起小區所有財產包括業主的私人財產。只要交了物業費,就可以高枕無憂地將財產交給物業公司保管了。于是自防意識越來越低,甚至有的業主連開發商投資建設的現代智能安防也難得去理睬,難得去使用。典型的例子是:我市某小區一業主吳某,平常喜歡將摩托車隨便停放在小區的路邊,且不喜歡上鎖。物業公司多次勸其將摩托車停到停車場,并注重上好鎖。遺憾的是業主根本不給予理會,結果導致摩托車被小偷輕易地騎走。案件發生后吳某找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認為任不在自己而不賠償,結果雙方告到法院,最后法院因物業公司能夠提供業主沒有保管好摩托車的證實而判吳某敗訴。像這種案件的發生主要因素來自于業主對自己摩托車保管的不周到,也就是說吳某應該為自己摩托車的丟失負主要責任,而不應該去找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對其肯定不用賠償。
二,物業公司的職責不是保管,而是保衛。
物業公司設立保安部,對進出小區的人員進行盤問,對小區的樓房進行巡視,對小區車輛行走、停放進行指揮管理,對小區出現的應急事件進行臨時的處理……。但是設立保安人員的最直接目的是減少或防范犯罪分子的作案,并不是小區有了保安一切就萬無一失了,因為許多犯罪案件是突發性很強的,有時保安也是防不勝防。物業公司是服務性企業,他從事服務的依據是《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物業公司沒有政府部門執法的權力,它只能按照約定代表廣大業主進行小區的自我防范,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管與被保管是一種合同關系,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并沒有這方面的約定。所以說物業公司的職責是協助,而不是保管,在發生失盜案件后,物業公司只能依照自己的職責承擔相對應責任。
三,物業合同及國家法律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里面所包括的“保安費”并不是“保管費”。
三月份,海峽都市曾組織業主代表,物業公司代表,及律師代表對物業管理費里的“保安費”到底是不是“保管費”進行了一場很深刻的討論會。雖然說,通過這次討論會并不能決定“保安費”是不是“保管費”,但是討論的結果卻給大家很多新的熟悉。以前業主普遍認為物業收了他們的保安費就必須保正他們財產的安全,顯然業主把保安費理解成物業公司對業主財產進行保管所收的費用。其實地方政府制定物業收費標準時對“保安費”的規定并不是這個意思,物業管理合同也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凡從事過物業管理的人士都知道“保安費”就是“保管費”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假如是這樣,那么物業管理活動根本就無法進行。比如業主一個月交了50元的物業費,一旦業主丟了一輛小車,物業公司就要賠償十幾萬,從合同法公平原則出發就顯然不合理。丟了一輛車就要破產一家物業公司,這種生意誰也不愿意做。從另一角度我們也可以說明“保安費”不是保管費。根據合同法第十九章,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在物業管理中,業主沒有向物業公司交付保管物,而是自己繼續使用,保存著自己的財產,并且業主和物業公司也沒有另外的約定。所以說業主和物業公司并沒有構成保管協議,這是其一。其二,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向業主給付保管憑證,而實際管理中也不存在這回事,業主的財產始終在業主家中、手中等業主自己的控制范圍內,所以業主和物業公司也構不成保管協議。既然沒有保管協議,物業公司就不存在著保管的義務了。
四,案件的性質也是決定物業公司有沒有責任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曾有這樣一件案件:一住宅小區的業主王某回家后發現小偷已經光顧過了,上萬元的財產被盜走。王某立即打電話給小區門衛崗,結果沒有人接電話,于是就急忙趕到門衛崗案。到了門衛崗發現警衛擅自脫崗無人值班。第二天早晨,王某找到物業公司經理敘述整個案件的經過,并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那么這時候物業公司該不該賠償呢?我想不管怎樣,物業保安人員脫崗,就已經是對業主的違約,不管有沒有發生盜竊案件,業主都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這時候應該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被盜案件是否是事實,是否經過公安部門確認,并經清查確定了財產的損失數量;二是,家中被盜,是內盜還是外盜。假如是內盜,物業公司是難以防范,因為小區內的業主家庭都有親朋好友,無法判定;三是,假如是外盜的話,要分析作案是在門衛擅自脫崗是發生的,還是在門衛在崗而通過其他途徑進入小區作案的。假如是內盜,或者是通過其他途徑進入作案的,物業公司可以不對這件事承擔主要責任,也不要賠償業主損失。
綜上所述,在業主失盜后物業公司該不該賠并不能簡單地做結論。假如在被盜時,物業保安人員失職了,從而使業主被盜,遭受損失,這時物業公司就有責任,就必須賠償業主的損失。假如,物業保安人員堅持崗位了,盡責了,那么物業就不用賠償損失了,因為物業公司不是保險公司。值得一提的是:業主是物業公司的朋友,當業主家中被盜,對于物業公司來說都是一件很不情愿的事。業主家中被盜,不管怎么說都會使業主對物業公司產生不信任感。物業公司的形象就會受到很大的破壞。因此,為了盡量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物業公司應該時刻提高警惕,加強巡邏,向業主宣傳防盜意識,盡心盡責保衛業主的財產。雖然減少失竊案件的發生物業公司擔當了很重要的責任,但業主對自己財產的自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在失竊案件發生后,業主首先應該先問自己:我臨走之前是否有把門關好,是否啟動了家庭防盜系統,鑰匙是否不小心讓壞人模制了呢?。而不是不分清紅皂白地就跑到物業處找物業處要“賠償”。
物業管理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和完善需要每個物業人員的努力,也需要廣大業主的努力。只要業主和物業公司肩并肩一起加強防盜意識,一起加強小區防盜硬件設施的建設,就一定能使盜竊案件減少到最底的限度。與其一直在討論誰的責任,道不如從現在開始進行全民防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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