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業主王佳,多次拒交物業管理費。小區業委會換屆,王佳報名參選業委會委員,投票當日,鑒于之前王佳故意拖欠物業管理費,不少業主對王佳投了否決票。
【律師觀點】目前,如果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物業通常通過起訴該業主來解決。而業委會也只能對業主的行為進行勸解,并沒有強制措施。
而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則》第二十條: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業主惡意不交物業費、維修資金或是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其就有可能失去“話語權”,或是在小區內行使管理權時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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